天津市用水报装业务系统专项维修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市用水报装业务系统专项维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BSYZC-2026-59)
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
一、招标条件
本天津市用水报装业务系统专项维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 480000 元,招标人为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1.天津市用水报装业务系统专项维修围绕系统功能完善、跨系统接口升级、运行环境适配和安全防护强化开展,主要包括 一是对标先进城市经验,响应用户使用诉求,对现有公众号端、供水企业办理端、监管端及津心办相关功能进行调整优化;二是完善闭环管理,补充线下报装补录、终止办理、过程留痕、回访监管、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及高效办成一件事对接等功能;三是落实国家要求,对网上办事大厅“一体化”报装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联审系统、工程协同服务平台等既有接口进行升级适配;四是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运行底座和核心组件适配改造,配套落实 SSL 证书、数据库资源和安全防护保障措施,实现系统安全可控。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的项目需求。2.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服务)参与磋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天津市用水报装业务系统专项维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天津市用水报装业务系统专项维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25 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
注:A、B 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1) 供应商须提供 2026 年 1 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出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 供应商须提供 2026 年 1 月至评审当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纳税零申报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加盖受理章后的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同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网络申报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 供应商须提供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截至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6 年 09 月 17 日 09 时 00 分到 2026 年 09 月 23 日 16 时 30 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 年 09 月 30 日 09 时 30 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2026 年 09 月 30 日 09 时 30 分
七、其他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供应商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要求执行。
6.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7.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审方法。
8.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和“津财采〔2016〕27 号”规定的要求,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根据本项目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并进行打印存档、由磋商小组签字确认。
9.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5〕2 号)的要求,当供应商报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对该供应商的异常低价评审程序 1.供应商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2.供应商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供应商报价×50%;3.供应商报价<最高限价×45%;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本项所称“最高限价”是指所报折扣的最高限价 100%。
注:了解公告详情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至邮箱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周 工
咨询电话:15600047262
邮 箱:zb090120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