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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遥测监护系统和病人监护仪一批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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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遥测监护系统和病人监护仪一批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0773-2641GNSHHWCS3104/医院编号:CGZC260441)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遥测监护系统和病人监护仪一批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65.70万元,招标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遥测监护系统和病人监护仪一批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遥测监护系统和病人监护仪一批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遥测监护系统和病人监护仪一批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在近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如果供应商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供应商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供应商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

(5)供应商须提供投标货物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6)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10月28日 09时30分到2026年11月04日 16时00分

获取方式:网上获取:请务必发邮件说明。邮件主题包含: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邮件附件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转账凭证。发送邮件至邮箱。待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后通过回复邮件告知后续流程,请及时查收邮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1月09日 15时0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11月09日 15时00分

开标地点:上海市

七、其他

受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的委托,现就下列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合格代理商参加: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遥测监护系统和病人监护仪一批项目

(2)项目编号:0773-2641GNSHHWCS3104/医院编号:CGZC260441

(3)最高限价:人民币65.7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将被否决。

其中:(一)遥测监护系统,最高限价:人民币31.50万元;

(二)监护仪,最高限价:人民币34.20万元(病人监护仪:人民币27.00万元;移动心电监护仪(生命体征仪)人民币7.20万元;);

(4)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用途:

采购内容:(一)遥测监护系统,数量:1套系统+8台病人监护仪;

(二)监护仪,数量:8台(病人监护仪6台,移动心电监护仪(生命体征仪)2台)。

交货期:成交方应在合同生效的30天内,向采购人交付上述设备。

交货地点:成交方应根据采购方要求送到指定地点。

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

2.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

(2)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在近三年内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如果供应商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供应商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供应商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

(5)供应商须提供投标货物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6)供应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磋商文件

(1)获取时间:2026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04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30-12:00,12:00-16:00 )

(2)磋商文件售价:每本600元人民币,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3)获取方式

网上获取:请务必发邮件说明。邮件主题包含: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邮件附件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转账凭证。发送邮件至邮箱。待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后通过回复邮件告知后续流程,请及时查收邮件。

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响应将被拒绝。

供应商须保证获得磋商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11月09日14:30至2026年11月09日15:00(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2026年11月09日15: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响应方须派全权代表参加(全权代表应当是响应方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与响应文件一致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注:了解公告详情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至邮箱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周 工  

咨询电话:15600047262

邮  箱:zb090120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