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清水西苑、综保大厦A座排油烟系统清洗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6清水西苑、综保大厦A座排油烟系统清洗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6清水西苑、综保大厦A座排油烟系统清洗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11月3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JJC-2026ZB1014 项目名称:2026清水西苑、综保大厦A座排油烟系统清洗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预算金额:7万元/年,总预算21万元 最高限价:7万元/年,其中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 采购需求:清水西苑、综保大厦A座排油烟系统清洗,使排油烟系统及相关设备保持在正常、稳定、可靠的运行状态,通过定期清洗和保养工作,延长排油烟系统设备(风机、净化器等)的使用寿命,降低设备的维修及更换费用,保证排油烟系统的正常使用率及设备完好率,维保范围内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故障维修及易损件更换均包含在本次采购范围内,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7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1)文件提供方式:纸质文件。提供邮寄信息。售价:1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1月3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不接受任何邮寄送达 五、开启 时间:2026年11月3 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不接受任何邮寄送达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集中考察现场或答疑: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各供应商可在获取采购文件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自行踏勘现场。请各供应商务必对采购文件进行仔细认真阅读,在随后的采购中,对采购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同时供应商应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3.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 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以《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体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至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或者未签字视为无效投标。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伍份),加盖公章按采购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注:了解公告详情可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至邮箱(bjzbcg80@163.com)获取投标报名表 联系人:高工 电话:18515894839